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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科學技術協會章程


台灣科學技術協會章程
 (201969日 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緣起)本章程係依據2006年11月18日,(台灣)中國工程師學會日本分會會員大會之決議,變更會名為「台灣科學技術協會」而制訂。
第二條 (會名)本會名稱為「台灣科學技術協會(Taiw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ssociation, TSTA)」(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宗旨)本會以推展台灣與日本之科學技術交流,促進台灣科學技術與産業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日本東京都及關東地區

第二章 會 務
第五條 (會務)本會會務如下:   
(1)  舉辦科學技術相関之專題演講會研討會及参觀考察活動。
(2)  提供本會會員及有關単位台日兩國科學技術、工程或科技産業之相關資訊。
(3)  為各界推薦科學技術専業人才或業者。
(4)  協助台灣推展産官學研合作事業。
(5)  辦理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之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會員種類) 本會會員分類如下。
一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從事或對科學技術有興趣之個人,可按本會規定提出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査通過並繳納入會費與常年會費後,得為本會之一般會員。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關團體或企業,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査通過並繳納入會費與常年會費後,得為本會之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推派會員代表一名,行使會員權利。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願熱心協助本會會務之機構團體或個人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得成為本會之贊助會員。
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會務或台日兩國科技交流,協助台灣科技發展具有顕著貢獻者,由理監事五人以上之推薦,經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由本會聘為榮譽會員。
學生會員:符合一般會員資格,並具在學學生身份者。
準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從事或對科學技術有興趣之個人,曾參與過本會活動,但無繳納會費之個人,皆為本會之準會員。
第七條 (義務)本會會員有履行下列各事項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與決議案。
二、 按期繳納會費(榮譽與贊助會員除外)。
三、 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 配合並協助本會業務之推廣,履行本會推派之職務。
第八條 (權利)本會會員具有下列之權利:
一、 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贊助會員、名譽會員、準會員除外)
二、 會員享有出席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益。

第四章 組 織
第九條 (會員大會)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會員大會之一切職務。
第十條 (常務理事與常務監事) 本會置常務理事五人常務監事二人,均由會員以無記名投票選挙産生,任期均為兩年。選舉前項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 其餘為理事五人,監事二人,遇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一條 (常務理監事之選任) 理監事會得於毎期屆滿前三個月,就資深會員中推定司選委員二人,提出二倍人數的下屆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常務理・監事得採用通訊当日投票選舉
第十二條 (理事長推選及罷免)理事長由常務理事五人中互推一人担任,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以一次為限。罷免也相同、常務理事五人中過半數同意後行之。
第十三條 (事務局事務局之組職由理事長提議,經理事會審議後定之。
第十四條 (委員會)本會經理事會決議得設立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由理事長聘任或兼任。其組織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十五條 (顧問及名誉顧問)本會得視需要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顧問資格:原則上①年満60歳以上②理事長経歴者、符合上述条件者、由現任理事長決定)
(名誉顧問資格:原則上①年満70歳以上②顧問経歴者、符合上述条件者、由現任理事長決定)
第十六條 (解任)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五章 職 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審議項目)以下事項須經會員大會之通過: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會員除名處分、財産處分及團體解散。
四、議決與會員權利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資格。
三、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之施行。

第十九條 (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定年度決算。
三、議決監事之辭職。
四、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條 (理事長職權) 本會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綜理事務,召集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會員大會,並為會議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或専務理事)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廿一條 (事務局長職務) 事務局長承理事長之指示,處理並協調一般會務。

第六章 會 議
第廿二條 (會員大會)
一、 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二、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過半數之會員出席,且出席者之過半數同意後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會員之除名。
3、理事、監事之罷免。
4、財産之處分。
5、團體之解散。
6、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三、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三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每2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酌情延期或召集臨時會議,由理事長決定。
二、 會議決議時以過半數之全體理事人數為法定人數。
三、 理事不能出席時,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四、 常務監事得列席理事會。
五、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理事無故長期缺席理事會者,得經理監事聯席會議議決停職。

第七章 經 
第廿四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會員入會費、常年會費(費用請參照細則)。
二、補助金或捐款。
三、接受委託業務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廿五條 (會計年度) 
一、 本會會計年度以西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二、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前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送監事審核後,提會員大會通過 。 
第八章      附 則
第廿六條 (細則) 本會施行細則另訂之。
第廿七條 (實施) 本章程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実施,變更時亦同。


本章程經本會  2014 年 6 月 8 日會員大會通過實施。

台灣科學技術協會施行細則

第一條(會費) 本會會員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規定如下:
() 個人會員:入會費 三千円    常年會費 二千円
() 團體會員:入會費 五萬円    常年會費 十萬円
() 學生會員:入會費 兩千円    常年會費 一千円
  會費需於每年度初繳納,新入會者於630 日以前繳交全額常年會費,0701日以後入會者繳交半額常年會費,於入會時繳納。
(修正施行細則)2014年開始,免除入會費繳交之規定。

第二條(委員會) 依章程第十四條規定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理事長聘任或兼任,經理事會同意。委員會之成員由會員組成,但特別需要時,得聘請非會員之專家加入,各委員由主任委員向理事長推薦聘請之。各委員之任期視實際需要而決定之,但不得超過理事長之任期。

第三條(修訂與實施) 本細則之修訂案,經理事會之決議後實施。

以上、本協会之章程及施行細則經本會    2019 年 06 月 09日理事會通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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